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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事務管理
本分局各課、室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 (料) 單,經各課、室主管
核章後送第六課核發。
各課、室需要所未預備之物品,應填具請購單經呈分局長核准後送第六課
購置,如屬大宗其金額在稽核限額 1/6 以上未滿 1/3 者由第六課呈請
分局長指派監辦人員會同招商三家以上比價後採購;其餘悉依上級規定辦
理。
本分局財產應由第六課設置經歷卡,詳登名稱、種類、數量分別指定專人
保管。
各課、室所借 (領) 用之財物, (含財產與非消耗品) 如因故障損壞,經
由各課、室主管認定確需整理者,應由各課室填具「請修單」送第六課招
商修理。
各課、室所借 (領用) 之財物,在其使用期間,應常注意保養,以延長使
用期限。
各課、室所借 (領) 用之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達
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物減損單」洽第六課及會計室依規定程序辦理報
廢。
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可抗力,經查
屬實者外,以責令賠償相同財物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物可賠償時,應依政
府規定賠償之。
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財物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
物單交還經管者,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
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本分局辦公房屋及宿舍由第六課隨時派員勘查,如有重要修繕工程應依照
規定辦理。
本分局司機、技工、工友之選用、退職、解僱、 (開除) 、分配、管理、
考核、獎懲、保險,由第六課辦理,並與人事室取得密切聯繫。
本分局之車輛調派、修理及油料核撥、消耗等之稽核由第六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