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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可抗力,經查
屬實者外,以責令賠償相同財物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物可賠償時,應依政
府規定賠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