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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財物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
物單交還經管者,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
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