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中等學校部分
各校每班設導師一人,由訓導處就專任教師中提報校長聘兼之。同一年級
在三班以上者,得設級導師一人,由同一年級導師互選,報請校長聘兼之
。各校專任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
導師以指導各班學生至畢業時為原則,儘可能不予更動。
各校訓導處應於每學期開學,由訓導處依照訓導計畫,詳細規定導師每週
指導學生所應進行之事項,連同有關學生之身心狀況等資料,分送各班導
師。
各校訓導處應將各班導師指導學生之進度及情形,每二個列表向校長報告
之。
各班導師對於學生性向、興趣、特長、學習態度及家庭環境等,應有充分
之瞭解,學生之思想、行為、學業、身心攝衛及其所具潛力,均應體察個
性及個別差異,根據教學及訓導等計畫,施以適當之指導,使其正常發展
,養成健全人格。
訓導方式,除個別指導外,各班導師應充分利用課餘及例假時間,集合本
班學生,舉行談話會、討論會、遠足會、交誼會等,以及其他有關團體生
活之指導。
各班導師根據生活綜合紀錄卡之記戴,應針對學生缺點,督導改進,除每
學期彙送訓導處外,並於可能範圍內,舉行家庭訪問、及與學生家長或監
護人聯繫。如平時發現學生有其他特殊之事項,應即時通知家長。
級導師之任務如左:
一、處理本級各班間所發生之事項。
二、處理本級所發生有關訓育之共同問題。
三、協助各班導師依照訓導處所規定之每週進度應進行之事項。
四、處理訓導處所交有關本級訓導之事項。
五、處理其他有關本級訓導之事項。
各級之班導師,應出席本級導師會議,報告本班訓導實施情形,並謀改進
,由級導師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各班導師及級導師,應出席全校訓導會議,研究關於全校訓導之共同問題
專任教師兼任班導師者,除發給導師費外,並減少每週授課鐘點四小時,
級導師減少六小時 (包括兼班導師減少四小時在內) 。其因教學需要不能
減少授課鐘點者,另增發鐘點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