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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 (以下簡稱亞奧運運動團體)
,係指依法立案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並經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華奧會) 認可為相關國際體育
組織正式會員之亞洲運動會 (以下簡稱亞運) 及奧林匹克運動會 (以下簡
稱奧運) 運動競賽種類之全國性體育團體。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經費補助者,應按本會指定時間提報年度計畫 (含年度
計畫總表、分表、分項活動計畫概要) 、未來發展目標與策略分析及上一
年度計畫之執行情形分析等相關資料報本會核辦;經本會核定年度計畫及
補助經費者,除有特殊原因經專案核定者外,不再受理個案計畫之申請。
亞奧運運動團體辦理年度計畫,經本會核定補助之活動,除經本會專案核
定變更者外,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其執行情形將列入體育團體
評鑑之衡量指標。
參加奧運、亞運競賽種類者,得由各該亞奧運運動團體備妥培訓計畫等相
關文件,另案申請補助,經本會專案核定後辦理,不受前二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