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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經費補助者,應按本會指定時間提報年度計畫 (含年度
計畫總表、分表、分項活動計畫概要) 、未來發展目標與策略分析及上一
年度計畫之執行情形分析等相關資料報本會核辦;經本會核定年度計畫及
補助經費者,除有特殊原因經專案核定者外,不再受理個案計畫之申請。
亞奧運運動團體辦理年度計畫,經本會核定補助之活動,除經本會專案核
定變更者外,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其執行情形將列入體育團體
評鑑之衡量指標。
參加奧運、亞運競賽種類者,得由各該亞奧運運動團體備妥培訓計畫等相
關文件,另案申請補助,經本會專案核定後辦理,不受前二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