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監督會委員及管理會委員有關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研究學院之採購資訊、預算、決算、年度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書,應於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完成程序後一個月內公告,並登載於國立大學網頁建置之研究學院公開專區。
主管機關為瞭解研究學院運作情形,得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組成專案小組訪視或委請會計師查核。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