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監督會委員及管理會委員有關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