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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
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移請學校為左列獎勵:
一、嘉獎。
二、小功。
三、大功。
四、獎品、獎狀、獎金、獎章。
五、其他特別獎勵。
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
表現等,採取左列措施:
一、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二、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三、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四、調整座位。
五、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六、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七、扣減學生操行成績。
八、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九、其他適當措施。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訓導處、輔
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
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為左列措
施:
一、警告。
二、小過。
三、大過。
四、假日輔導。
五、心理輔導。
六、留校察看。
七、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
八、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九、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十、其他適當措施。
高級中等學校除前項之措施外,必要時得為輔導轉學之處分。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與第六款之記過與留校察看不適用國民小學。
依第十六條第九款與第十七條第十款之規定,以其他適當措施管教學生時
,其執行應經適當程序,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學
校得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學生攜帶或使用左列物品者,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置,並視其情節移
送相關單位處理:
一、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它危險物品。
二、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
三、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磁碟片或卡帶。
四、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五、其他違禁品。
學校應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依本
辦法之規定,共同訂定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定後實施。
學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其組織、獎懲標準、運
作方式等規定,由各校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
學生代表共同訂定之。
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
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
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
護人配合輔導。
前項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得退回再議。
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
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
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