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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學校應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依本
辦法之規定,共同訂定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