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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學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其組織、獎懲標準、運
作方式等規定,由各校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
學生代表共同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