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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圖書館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權責
館長綜理館務,其權責如下:
一、業務計畫與研究工作計畫之策定。
二、法規研擬原則之採擇。
三、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決定。
四、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六、單位工作之指揮監督與考核。
七、本館各級職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核定或核轉。
八、上級交辦事項。
九、其他重要館務之處理。
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要工作計畫之參與。
二、國內外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三、文稿之核閱及代判。
四、各單位工作之協調與督導。
五、館長交辨事項。
組(處、中心、室)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組(處、中心、室)事
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擬辦文稿之審核。
二、主管業務之策劃、執行、監督與授權文稿之代判。
三、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編撰及資料之蒐集。
四、主管範圍內有關法規之研擬及解釋。
五、本組(處、中心、室)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
六、本組(處、中心、室)所屬人員派免、遷調之擬議。
七、館長、副館長交辦事項。
秘書之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核轉。
二、研究發展考核工作之綜理。
三、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
四、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彙編。
五、館務會議記錄之整理及會議指(裁)示事項之管制與追蹤考核。
六、公共關係及傳播媒體之聯繫。
七、館長、副館長交辦事項。
本館編纂、編審、編輯、助理編輯、技正、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組
員、技士、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技佐、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