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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圖書館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秘書之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核轉。
二、研究發展考核工作之綜理。
三、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
四、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彙編。
五、館務會議記錄之整理及會議指(裁)示事項之管制與追蹤考核。
六、公共關係及傳播媒體之聯繫。
七、館長、副館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