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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外期貨交易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罰則
違反第六條第四項或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行政院所為之公告或第二項主管機關所為之公告或第二
十一條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
金。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四項
、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
下罰鍰。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或依
第七條、第二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