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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外期貨交易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違反第六條第四項或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