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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外期貨交易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