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檢查
第 二 節 自行檢查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事業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之目的,在落實自我監督之機制、及時因應環
境改變,以調整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並提昇內部稽核部門的檢查品質及
效率;其檢查之範圍,應涵蓋各類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
事業執行前項檢查,應於內部控制制度訂定自行檢查作業之程序及方法。
事業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決定前項自行檢查作業程序及方法,並至少包含
下列項目:
一、確定應進行測試之控制作業。
二、確認應納入自行檢查之營運單位。
三、評估各項控制作業設計之有效性。
四、評估各項控制作業執行之有效性。
事業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先督促其內部各單位
及子公司每年至少辦理自行檢查一次,再由內部稽核單位覆核各單位之自
行檢查報告,併同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
以作為董事會及總經理評估事業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
制度聲明書之主要依據。
前項自行檢查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檢查報告及相關資料至少保存五
年。
事業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之結果,以是否能合理確保下列事項,分為有
效之內部控制制度或有重大缺失之內部控制制度:
一、董事會及總經理知悉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達成程度。
二、財務報導係屬可靠。
三、已遵循相關法令。
事業應每年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並依本會規定格
式作成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本會申報備查

事業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前項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
行之有效性,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準用第四條
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先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免再將書面
資料申報本會備查。
第一項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刊登於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