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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事業應每年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並依本會規定格
式作成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本會申報備查

事業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前項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
行之有效性,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準用第四條
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先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免再將書面
資料申報本會備查。
第一項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刊登於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