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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事業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先督促其內部各單位
及子公司每年至少辦理自行檢查一次,再由內部稽核單位覆核各單位之自
行檢查報告,併同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
以作為董事會及總經理評估事業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
制度聲明書之主要依據。
前項自行檢查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檢查報告及相關資料至少保存五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