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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職責
局長承本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保險市場及保險業之監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擬訂、規劃、執行
之指示及決定。
二、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三、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四、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五、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決定。
六、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副局長襄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之參與決定。
二、重要文稿、文件之核閱。
三、局長不在局時局務之代理。
四、本局甄審委員會及考績委員會之主持。
五、各種會議局長不出席時之主持。
六、各種會議之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
七、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之建議。
八、隨時提請局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九、局長交待事項。
十、其他有關業務之贊襄。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綜理秘書室業務。
二、文稿、文件之核閱。
三、重要機密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四、各組、室工作推動之配合聯繫。
五、本局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
六、各組、室間權責爭議之協調。
七、重要會議之參加。
八、職責上應陳報局長之重要事項。
九、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組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 (會計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並受上級
會計、統計、人事、政風機構之監督) ,綜理各該組、室業務,其職責如
下:
一、該組、室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文稿之審核。
二、該組、室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之領導與監督。
三、該組、室例行文稿之代判。
四、該組、室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及事例資料編擬之審核。
五、該組、室主管範圍內有關法規草擬及解釋之審核。
六、該組、室所屬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
七、關於職責上應陳報局長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副組長協助組長處理公務,其職責如左:
一、本組文稿、文件之核閱。
二、組長不在組時,代理組長職務。
三、本組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之參與。
四、其他交辦事項。
科長承各該組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該科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及初核。
二、該科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該科職員平時與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四、該科職員工作之調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其他交辦事項。
稽核、專員、科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等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
事務。
本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層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
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