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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權責
所長綜理所務,其權責如左:
一、綜理所務,完成財稅人員訓練業務。
二、重要決策性會議之主持。
三、訓練業務之全盤規劃、執行之指導監督。
四、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決定與指示。
五、講座、班主任遴聘之指導決定。
六、屬員任免、遷調、考績、獎懲案件之決定與核轉。
七、策定及執行部、次長交辦事項。
副所長襄理所務,其權責如左:
一、訓練計畫之策定與執行。
二、主持或參加各項會議。
三、指揮及協調本所各內部單位主管業務之執行。
四、訓練績效之檢討、改進與運用報告。
五、訓練教材及業務手冊編印之策訂。
六、訓練概算之編製與預算分配運用。
七、重要班務、重要訓練之策劃執行。
秘書權責如左:
一、總核文稿。
二、機要文件撰擬。
三、施政計畫彙編。
四、所長、副所長交辦事項追蹤、執行。
組長各承所長、副所長之命綜理本組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報告之擬議。
二、文稿初核及依權責處理案件之決定。
三、屬員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四、主管業務之分配審查與執行。
五、其他交辦事項。
會計員 人事管理員各承所長、副所長之命並受上級會計、統計、人事機
構之監督綜理本單位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報告及主管業務法規之研議。
二、依權責處理案件之決定。
三、主管業務之執行及文稿之撰擬。
四、其他交辦事項。
專門委員、專員、組員、辦事員、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