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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所長綜理所務,其權責如左:
一、綜理所務,完成財稅人員訓練業務。
二、重要決策性會議之主持。
三、訓練業務之全盤規劃、執行之指導監督。
四、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決定與指示。
五、講座、班主任遴聘之指導決定。
六、屬員任免、遷調、考績、獎懲案件之決定與核轉。
七、策定及執行部、次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