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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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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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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陣亡官兵迎祭及葬祭
第 17 條
國軍陣亡官兵遺骸或骨灰運至安葬地之港口、車站、或飛機場時,應舉行
迎祭及葬祭,由當地之團管區司令,或當地最高軍事機關首長或行政長官
主持之。
第 18 條
舉行迎祭時,事前應由主辦機關通知其遺屬參加,其他當地軍事機關學校
部隊,或行政機關及人民社團,得視當地實際情況之需要派遣代表參加,
以表隆重而崇國殤。
第 19 條
遺骸及骨灰,上下車船飛機時,隨行員兵,應特別留意維護。搬卸時由護
送員兵擔任之,如靈柩及骨灰用汽車或列車裝運時,車上應懸半旗。
第 20 條
靈車啟行經過各處時,沿途軍警,應行舉手注目禮,佩刀者撇刀致敬,隨
行護送部隊,槍口一律向下。
第 21 條
遺骸或骨灰抵達墓地,應奏哀樂,參與葬禮者,肅立兩旁致敬,安葬時,
應舉行安葬典禮。
前項安葬典禮得依陣亡官兵遺言或直系親屬之意見,以其所信仰之宗教儀
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