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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遺骸或骨灰抵達墓地,應奏哀樂,參與葬禮者,肅立兩旁致敬,安葬時,
應舉行安葬典禮。
前項安葬典禮得依陣亡官兵遺言或直系親屬之意見,以其所信仰之宗教儀
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