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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眷村組織管理與眷舍分配管理
第 三 節 眷舍分配管理
第 一 款 眷舍分配
現役軍人、遺眷及無依軍眷,經核定眷補有案尚未配眷舍、補助貸款、輔
助購宅者,得申請分配眷舍。但軍事學校學生及退伍人員暨卹期屆滿之遺
眷,不得申請分配眷舍。
前項現役軍人之配舍,以服役滿十年以上者為優先,並自配 (借) 住眷舍
之日起扣繳房租補助費。
眷舍類型區分如下:
一、特種眷舍:因特定職務興建之眷舍。
二、一般眷舍:
(一) 甲種眷舍:
二十五坪建以上。
(二) 乙種眷舍:
未滿二十五建坪。
三、職務官舍:婦聯會捐建鋼筋混凝土樓房。
眷舍配住原則如下:
一、特種眷舍:配住特定職務之官兵。
二、一般眷舍:
(一) 上校以上人員配住甲種眷舍。
(二) 中校以下人員配住乙種眷舍。
三、職務官舍:
(一) 特定職務官舍:借住予因任務需要之特定對象。
(二) 一般職務官舍:配住一般現役官兵。
眷舍分配,以一戶一舍為限,由軍種單位核定,其配偶擔任公教職已配有
眷舍或補助貸款、購宅者,不得重配 (貸) ,凡申請配舍或價購眷、國宅
及輔助貸款購宅者,均應填具保證書送核定單位備查。
遺眷、無依軍眷再婚時即喪失原有配舍居住權,但當事人之父母或未成年
之子女仍需繼續居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