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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眷舍配住原則如下:
一、特種眷舍:配住特定職務之官兵。
二、一般眷舍:
(一) 上校以上人員配住甲種眷舍。
(二) 中校以下人員配住乙種眷舍。
三、職務官舍:
(一) 特定職務官舍:借住予因任務需要之特定對象。
(二) 一般職務官舍:配住一般現役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