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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眷舍分配,以一戶一舍為限,由軍種單位核定,其配偶擔任公教職已配有
眷舍或補助貸款、購宅者,不得重配 (貸) ,凡申請配舍或價購眷、國宅
及輔助貸款購宅者,均應填具保證書送核定單位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