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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留守業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權責劃分
留守業務由國防部內政部各就其主管範圍督導軍事及行政部門分別負責辦
理。
聯勤總部 (留守業務署) 承國防部之命,負責執行左列事項:
一、留守業務實施計畫之策訂與執行輔導及檢查。
二、留守業務法令研修建議及疑義解答。
三、兵籍卡之管理與訂正。
四、軍人保險。
五、官兵留薪。
六、現役軍人及其家屬與遺族之權益維護協調處理。
七、軍人戶籍查記。
八、軍眷業務。
九、死亡失蹤及傷病殘軍人之處理。
十、軍人撫卹業務。
十一、遺骸安葬與遺物保管之協調。
軍事機關學校部隊,陸軍以師,海軍以艦隊司令部或陸戰師,空軍以聯隊
或其同等以上單位為其所屬官兵留守業務執行單位,辦理左列事項:
一、兵籍卡調製訂正與轉送。
二、人員異動報告通報。
三、官兵留薪處理。
四、死亡失蹤及傷病殘軍人之報告及處理。
五、死亡軍人遺體處理及遺骨遺物之後送。
前項留守業務執行單位,由各總司令部詳細規定,送聯勤留守業務署 (以
下簡稱留守業務署) 及有關單位,各總司令部,並對所隸單位之留守業務
負督導之責。
軍師管區應督導各團管區,辦理左列事項:
一、兵籍卡及有關冊籍管理與訂正。
二、軍人與家屬事故查詢及連繫。
三、軍人及其家屬或遺族權益優待維護之協調辦理。
四、傷病殘、死亡、失蹤人員之通報。
五、保險、撫卹、褒揚案件之連繫。
六、後送遺骨遺物之受領及轉交。
七、有關地方政府及社團留守業務之協調。
省 (市) 政府應督導所屬縣市政府,負責執行左列事項:
一、學生保留學籍及優先就學,由教育機關主辦,役政機關協辦。
二、職工保留底缺年資及優先就業,分別由人事、教育、社政、建設、農
林機關主辦,役政機關協辦。
三、應征召服役軍人家屬優待,暨貧困家屬生活扶助,由役政機關主辦,
其他有關機關協辦。
四、傷患軍人退伍後之就醫,由役政機關主辦,衛生機關協辦。
五、殘廢軍人退伍後之安置及資遣,由役政機關主辦,教育、社政機關協
辦。
六、死亡軍人葬祭及褒揚入祀,由民政及役政機關主辦。
七、遺族教養,由役政機關主辦,教育、社政機關協辦。
八、忠烈祠及軍人公墓之設置及管理,由民政及役政機關主辦。
九、有關留守業務協調連繫,由役政機關主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