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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留守業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軍事機關學校部隊,陸軍以師,海軍以艦隊司令部或陸戰師,空軍以聯隊
或其同等以上單位為其所屬官兵留守業務執行單位,辦理左列事項:
一、兵籍卡調製訂正與轉送。
二、人員異動報告通報。
三、官兵留薪處理。
四、死亡失蹤及傷病殘軍人之報告及處理。
五、死亡軍人遺體處理及遺骨遺物之後送。
前項留守業務執行單位,由各總司令部詳細規定,送聯勤留守業務署 (以
下簡稱留守業務署) 及有關單位,各總司令部,並對所隸單位之留守業務
負督導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