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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人儲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戰區官兵儲蓄
第 一 節 通則
本章規定,以適用於進入戰區官兵及擔任特戰任務官兵為限。
戰區內軍人儲蓄獎券之兌獎、還本,與各種軍人定期儲蓄存款之還本、中
途解約、移存、掛失、繼承等業務,均由戰區各財勤單位繼續辦理。惟作
業日期與時間,由各財勤單位主官,請示受配屬之部隊長決定,其餘儲蓄
獎券銷售及軍儲存款之新開戶與到期轉存、零存整付存款之續存、存本取
息存款之付息等業務,暫停辦理。
戰區官兵儲蓄,俟戰區後勤區建立,由聯合勤務總司令部視戰地情況,以
命令於戰區內劃定區域,繼續辦理各項儲蓄業務。
調赴戰區官兵已存儲之各種定期儲蓄存款,其本息提取、轉存等事項得由
服務單位函指定人員代辦。
第 二 節 軍人儲蓄獎卷
軍人儲蓄獎券中獎獎金,戰區內官兵可於返回後方後,三個月內申請領取
,不受原規定領獎期限之限制。
未到期儲蓄獎券,於官兵奉令進入戰區前,徥依官兵志願,一次申請改辦
整存整付存款,惟應受個人存儲限額之限制。如購儲官兵確有特殊需要,
經所屬具有印信單位主官證明認可者得提前還本。
第 三 節 軍人定期儲蓄存款
戰區內官兵,其原已存儲之零存整付存款,就已存部分,照複利計算;存
本取息存款,自停付月息之月份起,視為整存整付存款,照複利計算;一
律至期滿為止,逾期照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
調赴戰區官兵,原有存款,到期如不提取,其本金以到期日啣接轉存,不
受三個月之限制,但限返回後方後三個月為止 (傷患官兵至返回後方,出
院後三個月為止) ,不願啣接轉存者其利息計算如左:
一、存本取息存款,照原存本金依實存期間按到期日當時年利率單利計算

二、整存整付及零存整付存款,照到期日本利和依實存期間按到期日當時
年利率單利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