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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儲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戰區內官兵,其原已存儲之零存整付存款,就已存部分,照複利計算;存
本取息存款,自停付月息之月份起,視為整存整付存款,照複利計算;一
律至期滿為止,逾期照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