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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儲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戰區官兵儲蓄,俟戰區後勤區建立,由聯合勤務總司令部視戰地情況,以
命令於戰區內劃定區域,繼續辦理各項儲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