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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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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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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第 29 條
接受委託研究或生產軍品之廠商有重大發明或技術創新者,或表現優良具
有成效者,得由國防部給予獎勵。
第 30 條
接受委託研究或生產軍品之廠商,其研製之項目,確因技術、設備或材料
之限制致無法完成或驗收不合格,應即停止研究試製。但尚有再行研究試
製之可能者,得經協議再行研究試製。關於停止研究試製之補償及再行研
究試製之有關事項,應於研究試製契約訂明。
第 31 條
接受委託研究或生產軍品之廠商,因研究發展或試製、生產危險軍品而發
生災害之損失,得經由執行單位申請酌予補償。
第 32 條
本辦法之作業規定,由國防部另定之。
第 3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