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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接受委託研究或生產軍品之廠商,其研製之項目,確因技術、設備或材料
之限制致無法完成或驗收不合格,應即停止研究試製。但尚有再行研究試
製之可能者,得經協議再行研究試製。關於停止研究試製之補償及再行研
究試製之有關事項,應於研究試製契約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