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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 章 空圖
第 一 節 空圖分類
本章所稱空圖包括:
一、二十五萬分一三軍聯戰圖。
二、五十萬分一地標航行圖。
三、五十萬分一戰術航行圖。
四、百萬分一作戰航行圖。
五、百萬分一世界航行圖。
六、百萬分一航線航行圖。
七、二百萬分一世界航行圖。
八、二百萬分一參考航行圖。
九、三百萬分一長距離航行圖。
十、五百萬分一環球及計畫航行圖。
第 二 節 空圖補給系統與空圖業務職掌
本條文有附件 第 85 條
空圖補給系統如附表 (十八) 。
空軍各級單位空圖業務職掌劃分如左:
一、空軍總部情報署:空圖編譯、印製、補給、計畫之擬訂、業務督導及
軍圖之核發核銷。
二、作戰、後勤、防警等司令部及各聯隊與東部、松山、金門、馬公基地
等單位之計畫、訓練、情報、作戰科 (組) :負責申請並轉發所屬單
位之各種軍圖。
第 三 節 空圖管理
空軍各一級飛行部隊主管及政戰人員,每屆半年即一、七月對所屬單位保
存之軍圖應檢查一次,檢查重點應著重管理保防措施等項,並應將該項成
果列入年度考核資料之一。
空軍單位主官 (管) 移交時,應填造軍圖移交清冊二份呈報空軍總部核備
空軍所屬單位如奉令撤銷時,應將全部軍圖列冊二份,呈報空軍總部核辦
空圖之版權屬於空軍總部,任何機構未經同意,不得翻印或發售。
第 四 節 空圖庫作業
本條文有附件 第 91 條
凡領用空圖單位,不論領發與撤銷,均應詳登空圖圖帳如附表 (三十八)
與庫存記錄卡如附表 (三十九) ,其帳簿活頁登記次序,由小比例尺漸及
大比例尺,同時使用該帳本應限於同一比例尺圖登記一頁,倘後者有請領
或奉發,應另登記新頁,若遇比例尺與幅數均相同時,則可併新頁登記。
凡空軍總部所發各圖,不論一、二級單位及該總部直屬單位登帳時,均應
將軍圖申請單內核准號碼詳細登列,不得遺漏。
本條文有附件 第 93 條
空軍圖庫及軍圖站 (司令部、聯隊、指揮部) 應於每年六月下旬將各比例
尺之陸圖、空圖收發存量加以統計,並造報「軍圖收發年報表」一份,格
式如附表,呈報空軍總部。空軍總部彙整後造報相同報表一份,於同年七
月十日前函送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
軍圖補給管理單位,每半年須派員檢查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軍圖補給作業
保密措施、安全措施 (防火、防潮、防蛀、防皺、防盜) 及帳籍管理情形
各總部或所屬單位,如因單位調整等原因,軍圖業務權責另有劃分,對本
辦法需予修訂時,需函知或以副本送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以備適時予
以修訂。
本辦法作業所需之各種表冊格式,如有修正時,得由國防部業管單位以命
令為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