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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3 條
空軍圖庫及軍圖站 (司令部、聯隊、指揮部) 應於每年六月下旬將各比例
尺之陸圖、空圖收發存量加以統計,並造報「軍圖收發年報表」一份,格
式如附表,呈報空軍總部。空軍總部彙整後造報相同報表一份,於同年七
月十日前函送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