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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工事構築
第 三 節 驗收
工程完工後執行單位應調製竣工圖、工事材料品量統計表 (格式附件三)
、工事驗收統計表 (格式如附件四) 、作戰工程結算明細表 (格式如附件
七) ,分段檢驗資料呈報權責單位驗收。
工程完成未驗收以前,不得作工程計畫外之表面粉刷。
工事驗收為各總司令部之權責,並按國軍監標監驗作業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如情況緊急,可授權下級單位先行驗收,即交使用部隊接管使用,視狀
況再行補驗。
驗收工事必須確實檢驗規格,詳細核對原設計圖說,並查驗材料使用情形
,與分段檢 (複) 驗紀錄,以及分段檢 (複) 驗時發現缺點之改進情形。
如發現施工技術部份之錯誤,由施工單位改善後再行複驗。
施工成效作為獎懲依據,如有偷工減料情形,應查明責任,依法議處。
工事驗收後,執行單位即將驗收情形填製工程結案申請表、作戰工程驗收
證明書、作戰工程結算明細表、作戰工程供料結算明細表、工程預算結報
書、工程預算支用狀況明細表 (格式如附件五至十) ,驗收紀錄,並列入
營產及電腦資訊列管,一併呈報權責單位核辦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