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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服裝補給
第 三 節 服裝繳回與處理
繳回包含超領繳回,單位撤銷繳回,換補繳回及退伍服裝繳回。唯超領繳
回之品質程度,均應以原領品質為限。
各使用及受補單位對繳回服裝應負責先加清洗整理,按新、堪、待、廢素
質確實分類,鑑定捆紮整齊填製軍品補給作業單繳回補給單位。
受補單位繳回,憲警單位緝獲服裝報繳,或接收友軍無償撥交之服裝,除
年度補給計畫規定者外,先由報繳 (撥交) 單位函請權責單位 (陸軍為補
給署、海、空軍、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為後勤署、處比照辦理) 核定
補給單位收到受補單位繳回服裝,應即重加鑑定分類,新堪品納入補給存
量,有整修價值者,檢討修護納補,確屬廢品者應按「國軍廢舊及不適用
物資處理辦法」處理。
清點超出,由現品保管單位 (庫房) 填製軍品調整報告表乙式三聯,送存
管部門登卡後,第二聯隨同異動日報送權責單位收帳。延期收帳或收帳數
量不足一經查明,各該單位主辦人員應按權責嚴予議處,並予登記作為該
單位年終考績主要之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