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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服裝補給
第 九 節 其他服裝補給規定
預備軍官、大專學生集訓、後召教育及班期學生服裝,由各總部按照實際
狀況需要,分別訂定配賦標準與補給作業規定,頒布實施。
調任軍訓教官人員服裝補給規定如下:
一、現役軍官調任軍訓教官人員,其原領保有之個人服裝均攜使用,後續
需求,由教育部軍訓處自行籌製。
二、備役軍官奉准回役,調任軍訓教官人員,其初次所需服裝,按軍種,
由教育部軍訓處,依據核布人令,逕洽各軍總部價撥,其後續需求由
教育部軍訓處自行籌製。
三、教育部軍訓處籌製軍訓教官所需換補及晉陞之服裝品量及型號,均由
軍訓處逕洽聯勤經理生產處代製,其價款由軍訓處負責繳交聯勤。
四、擔任軍訓教官期間退伍人員合乎申領服裝代金者,由軍訓處負責發放
。如回任軍職後退伍人員仍由各軍種發放。
陸、海、空軍人員相互配置任職者,其服裝仍按照原隸屬軍種服制之規定
補給。
軍職外調人員服裝:
一、個人服裝,可由服務單位收繳代為保管 (含服裝卡) 回任軍職時併年
度計畫辦理,如奉准退伍,則將服裝繳清,由原服務單位造具服裝代
金申請名冊連同服裝繳清證明,向所屬財勤單位申請退伍服裝代金。
二、如服務單位不願代為保管,辦理繳回補給單位,但必須一次繳清,如
有遺失,應同時辦理賠償,由服務單位承辦人將服裝繳庫時,持同個
人服裝卡,向地區補給單位簽證服裝繳清證明,並發交外調人員妥慎
保管 (不得掛失) 作為爾後辦理退伍申請服裝代金或回復軍職時申請
服裝之依據。
三、繳清服裝證明書表,由受補單位備用。
死亡官兵服裝:
一、死亡官兵准予隨殮當季軍常服或軍便服、野戰服 (含帽) 一套、襯衣
、領 (褲) 帶及給與性消耗服裝外,其餘遺留服裝,按保有品量收繳

二、因傳染病死亡之官兵服裝,除隨殮者外,其餘遺留服裝全數焚燬,核
銷除帳。
經國防部核准改著便服之單位或個人,各軍種應依國防部核定之服裝費額
度,撥交其自行治裝。
服裝票補給:
一、補給對象:
(一) 上校級以上軍官定期補給及不定期個人換補。
(二) 女性軍官、士官、學生貸與性服裝。
(三) 奉准核撥專案 (特勤) 人員。
(四) 特殊體型人員。
二、補給品項:
限軍種現行補給之制式服裝。
廢舊及不適用服裝,除撥充所需洗擦材料之外,其餘按照國軍廢舊及不適
用物資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為使官兵對一般消耗性服裝,因損失毀損、賠償等補充需要或部隊構工,
團體特別需求等,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得視實際需要,參照
審計法規,訂頒「服裝價售作業規定」;價售所得款依歲入預算收入報繳
作業規定解繳國庫歲入,不得挪為他用,每年度價售項量需予設限,不得
影響正常服裝撥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