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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編 大地測量
第 一 章 三角測量
第 四 節 基線測量
水平角觀測一、二等應採○‧二秒讀經緯儀,以完全方向觀測法為原則,
正倒鏡觀測各一次為一測回,一等三角點觀測十六測回,二等三角點觀測
八測回,每回觀測時,應依 (360 /mn) 變換度盤。 (m 為經緯儀測微器
個數,n 為測回數) 。
一等三角點觀測,經緯儀應整置於觀測台上,二等若不在機板上觀測時,
則可將腳架整置於木樁上 (各打入一尺長之木樁) ,以增加儀器之穩定。
晴日作水平角觀測,應在正午前後各二小時以外行之,但一等點以夜間觀
測為限。
觀測時如儀器中心、覘標中心、迴照中心不在標石中心之垂直線上,應求
其歸心元素,記載於觀測手簿中,以供歸心計算之用,其測量精度以不影
響各級三角測量水平角觀測之精度為標準。
水平角觀測之結果各測回與平均值較差,一等不得超過四秒,二等不得超
過五秒。
三角形之閉合差,除去球面角超,一等不得逾+-3 秒,二等不得逾+-
5 秒,全系中三角形閉合差一等不得逾+-1 秒,二等不得逾+-2 秒,
長度閉合差,一等不得逾十萬分之一,二等不得逾五萬分之一。
每一圖形按邊方程式檢驗之平均方向改正數一等不得超過○‧三秒,二等
不得超過○‧四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