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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一等三角點觀測,經緯儀應整置於觀測台上,二等若不在機板上觀測時,
則可將腳架整置於木樁上 (各打入一尺長之木樁) ,以增加儀器之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