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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水平角觀測一、二等應採○‧二秒讀經緯儀,以完全方向觀測法為原則,
正倒鏡觀測各一次為一測回,一等三角點觀測十六測回,二等三角點觀測
八測回,每回觀測時,應依 (360 /mn) 變換度盤。 (m 為經緯儀測微器
個數,n 為測回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