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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編 大地測量
第 五 章 天文測量
第 一 節 通則
天文測量包括經度、緯度及方位角測量。
天文測量之目的,在決定大地基準點之位置,控制三角測量之精度,並供
給大地測量理論研討之資料。
天文測量按施測精度分為一等與二等天文測量。
天文測量站其分佈間隔,一等約為二百七十公里,二等約為九十公里。
天文測量站以與三角點一致為原則,如不一致時,應求得歸心元素,歸心
測算之精度與三角測量之精度相同。
第 二 節 經度測量
經度測量乃測定觀測點與格林威治子午圈間地方時之差,在作業上分為定
時與收時兩種。
測定地方時,一等用恆星中天法,二等用多星等高法。
一等定時測星以包括六個可用結果為原則,每個結果含兩個時組。每時組
以含六顆星為準,南北星各半,每組方向因子A之代數和不得大於1,至
少分兩晚或相隔4小時以上觀測完成之。二等需有六個可用之結果,每一
結果含兩個時組。每時組以含四顆星為準,平均對稱分佈於各方向之四個
象限中。
收錄時號,其發授台需經國際時辰局認可,時號改正值登載於國際時辰公
報者為限,在一等定時中,收時與觀測之關係如下:收時 定時觀測、收
時、定時觀測、收時,如此進行為兩個結果,二等觀測約需時三小時,在
測前測中測後各收時一次。
時數收錄均應使用記時器為原則。時號長短以包括首尾兩整分之連續時號
,如中間秒數遺漏過多,得視情形延長之。二等觀測如缺少記時器時收時
得用目視法。
記時器記錄測星與記時,如應用兩個筆頭時,則在測前測後需作比筆,以
求筆頭差。
使用威特天文經緯儀時,於每晚開測前均應校正儀器方位。
每秒時號經歸算後有大於○.○5時秒者須刪除之。
定時紙條經用量時尺量出登錄後,如有超過○.2時秒者則捨去。
經度測量之標準誤差,一等不得逾○.1弧秒,二等不得逾○.3弧
秒。
經度測量使用主要儀器及器材規定如左:
一、一、二等裝有超人測微器或光電管之子午儀或折鏡子午儀,或天文經
緯儀、斷流時錶、 (或石英時鐘) 記時器、收時機及當年基本恆星之
視位置表,以及精密經緯儀。
二、二等得視情況需要,亦可用各類型之等高儀、斷流時錶、小型記時器
、收音機、觀測星表,及當年之基本恆星之視位置表。
三、遠距離連測者,可運用衛星定位接收儀作業。
第 三 節 緯度測量
緯度測量,一等用泰爾各答法 (TALCOTT) 或司脫尼克法 (STER-NECK)
,二等用多星等高法。
一等緯度測量以測二十四對可用之星為標準,其標準誤差不得大於○“.
1弧秒。二等以測十二對可用之星為標準,其標準誤差不得大於○“.5
弧秒。
應用泰爾各答法,編製觀測星表,由基本恆星之視位置表內選出天頂南北
之星對,其天頂距差不得大於廿五分,赤經差不得逾十分鐘,星等差不得
大於二者,如不能選得適當之星時,亦可用一九五○鮑斯星表 (B.B-OSS
:General Catalogue of33342 stars For Epoch 1950 簡稱GC) 選定
測鼓週距值應每年測定一次。
緯度測量之主要儀器與器材規定如左:
一、一、二等用各類型之折鏡子午儀具有泰爾各答水準器及測微器者或天
文經緯儀、斷流時錶、 (或石英時鐘) 、一九五○鮑斯星表、當年之
基本恆星之視位置表。
二、二等得視情況需要亦可用各類型等高儀。
三、遠距離連測者,可用衛星接收儀作業。
第 四 節 方位角測量
方位角測量之目的乃測定測站與某一三角點之天文方位。
一、二等方位角測量均採用北極星任意時角法,於經緯儀之望遠鏡正倒鏡
各觀測一次為一測回,一等施測卅二測回,二等十六測回。
一、二等方位角測量均用精密經緯儀行之,在高緯度處則用子午儀。
一等方位角各測回之結果值最大最小之較差不得逾五秒,二等不得逾十秒
方位角測量之標準誤差,一等不得逾○.45秒,二等不得○.6在
低緯度處如不能達此限制時,得酌量放寬之。
經緯儀水平度盤變換比照三角測量行之。
無線電時號最後應加傳電改正,遲滯差改正及時號改正。
極移改正,查國際時辰局發行之時辰公報。
緯度及方位角測量均須加以化歸至平均海水面之改正。
標高差改正,為水平方向之標高差改正,在方位角測量應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