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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8 條
應用泰爾各答法,編製觀測星表,由基本恆星之視位置表內選出天頂南北
之星對,其天頂距差不得大於廿五分,赤經差不得逾十分鐘,星等差不得
大於二者,如不能選得適當之星時,亦可用一九五○鮑斯星表 (B.B-OSS
:General Catalogue of33342 stars For Epoch 1950 簡稱GC) 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