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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依前陸海空軍無軍職軍官處理辦法辦理退伍除役者,不適用本細則關於退
伍除役之給與規定。但依該辦法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除不支眷補外
,其月薪額及主食實物代金,準用本條例第二十七條附表之規定支給之。
三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前退伍除役再服現役而解除召集軍官,依照本條例規
定辦理,不得再恢復支領大陸半俸。
在臺支領大陸半俸人員,不支給主食實物及眷補,其月薪額,按第三十二
條第一款半數支給。
七十年七月一日前,已核定支領生活補助費軍官,仍繼續支領,其支給標
準除月薪額按現役官階實支月薪百分之七十五計列外,其主副食及眷補與
支領退休俸規定同。
前項支領生活補助費軍官,其停發及應享權利與義務,均適用支領退休俸
軍官之規定。但支領生活補助費逾三年而轉任公務人員者,比照第二十九
條扣減基數規定將應扣減基數金額一次繳還後再辦理軍職年資查證。
原由假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者,不適用前項扣減基數或年資之規定。
陸海空軍軍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軍官應享有退伍除役之權利,自退伍除役之次月份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
消滅之。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退伍除役軍官請領退伍除役給與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所定女子志願服軍官役者,除適用本細則其他條款規定
外,並依左列規定:
一、服役限齡依第二條計算,至屆滿四十五足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常備軍官服現役年限四年,其起算時間,自任官之日起。
三、屆滿現役年限,得依志願繼續服現役,或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退伍。
四、退伍後,志願服預備役者,向後備管理機關報到列管,不願服預備役
者,從其志願。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所定考送國外留學者,其延長服現役時間計算,依左列
規定:
一、未屆滿現役年限者,至屆滿現役年限之翌日起,依留學時間之二倍計
算,已逾現役年限者,於留學歸來,自任職命令生效之日起,依留學
時間二倍計算之,未逾一月者,以一月計。
二、考送留學逾二次以上者,其延長現役時間,應依前款累積計算。
前項延長現役時間,最多不得逾四年,但因業務需要,延長服役四年以上
者,各總部得依國防部規定,由留學軍官填具延長服役志願書,再由人事
權責單位層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其時間最多以八年為限。
經考選入國內大專院校進修者,比照前兩項規定延長服役。
經派赴國外考察、觀摩、訪問、見學、研討之人員,事先未特別規定返國
需延長服役者或依規定應服役至各階現役最大年限者,不適用第一項延長
服現役規定。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定服軍官役者,應舉行效忠中華民國宣誓,其誓詞如
左:
余敬謹宣誓效忠中華民國,實行三民主義,服從長官命令,捍衛國家,保
護人民,終身保守機密,克盡軍人天職,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分,
謹誓。
軍官在服役期間依法免官者,其處理依左列規定:
一、因罪處刑並受有褫奪公權之宣告而免官者,其判刑在七年以上者予以
禁役,未滿七年者,依法轉服常備兵現役或預備役。
二、因喪失國籍而免官者,予以除役。
本細則之作業程序,由國防部定之。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