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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所定女子志願服軍官役者,除適用本細則其他條款規定
外,並依左列規定:
一、服役限齡依第二條計算,至屆滿四十五足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常備軍官服現役年限四年,其起算時間,自任官之日起。
三、屆滿現役年限,得依志願繼續服現役,或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退伍。
四、退伍後,志願服預備役者,向後備管理機關報到列管,不願服預備役
者,從其志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