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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依前陸海空軍無軍職軍官處理辦法辦理退伍除役者,不適用本細則關於退
伍除役之給與規定。但依該辦法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除不支眷補外
,其月薪額及主食實物代金,準用本條例第二十七條附表之規定支給之。
三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前退伍除役再服現役而解除召集軍官,依照本條例規
定辦理,不得再恢復支領大陸半俸。
在臺支領大陸半俸人員,不支給主食實物及眷補,其月薪額,按第三十二
條第一款半數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