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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條例依兵役法第三條制定之。
軍官服役,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條例所稱軍官,包括常備軍官、預備軍官。
常備軍官自任官之日起役,預備軍官自授給預備軍官適任證書之日起役,
其服役區分如左:
一、現役:以在營任軍官職務者服之,至依法停役、退伍或解除召集或除
役時為止。
二、預備役:區分為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第三預備役,以停役或退
伍或解除召集者服之,至除役時為止。
軍官服役限齡如左:
一、尉官五十歲。
二、校官五十八歲。
三、少將六十歲。
四、中將六十五歲。
五、上將七十歲。
軍官服現役最大年限如左:
一、少 中尉十年。
二、上尉十五年。
三、少校二十年。
四、中校二十四年。
五、上校二十八年。
前項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將官在本階內服現役年限為十年。
常備軍官役,以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之士官、士兵,依志願考取陸、海
、空軍軍官學校或國內外同等學校,完成常備軍官教育,期滿合格者服之
預備軍官役,以左列人員依志願完成預備軍官教育及見習期滿合格者服之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生或具有同等程度者。
二、曾服常備士官現役二年以上者。
三、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成績特優者。
四、專門技能人員,具有軍中所需專長者。
五、高級中學或其同等學校畢業學生,或優秀士官、士兵考入軍事學校專
修班或軍官訓練班者。
六、現役優秀士官、士兵,經戰場任命為軍官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依法徵集、召集,施
行預備軍官教育,服預備軍官役;第五款人員應服一定期間之現役;第六
款人員得逕服預備軍官役。
預備軍官成績優良者,於軍事需要時,得依志願轉服常備軍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