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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經歷管理
第七條所定經歷管理範圍如下:
一、陸海空軍戰鬥官科少將,戰鬥勤務及技術(一般)勤務官科中將以下之常備軍官及志願役預備軍官。
二、陸海空軍常備士官及志願役預備士官。
軍官、士官經歷管理權責,規定如下:
一、國防部為陸海空軍經歷管理政策單位,掌理三軍經歷管理政策,並督導實施之。
二、各司令部為各該司令部經歷管理策劃單位,秉承國防部之指導,策訂各該司令部之經歷管理政策,並督導實施之。
三、各官科經歷管理計畫單位,為各該官科經歷管理之實際執行單位,其職責如下:
(一)瞭解本官科編制官額及專長人數。
(二)計算本官科、職類各種專長應培育人數。
(三)區分本官科、職類通才及專業發展職類。
(四)策訂本官科、職類經歷發展目標、通才與專業職類經歷發展目標及通才與專業經歷發展計畫,並實施經歷管理指導。
(五)鑑定與審核本官科、職類通才及專業發展人員。
(六)訂定與建議本官科、職類各種職務派職標準。
(七)掌理本官科、職類現有員額及專長盈缺狀況。
(八)計算本官科、職類補充及教育需求。
(九)指導本官科、職類軍官職位分類及重分類。
(十)審核與管制本官科、職類軍官應退除或外職停役人數。
四、各人事權責單位之職責如下:
(一)指揮官職責:
1.對所屬軍官、士官之經歷管理指導,負責貫徹實施之完全責任。
2.對所屬軍官、士官計畫調任與調訓,應作詳實之考核及觀察,並適時向有關官科經歷管理計畫單位,提供必要之資料及建議。
3.隨時檢討本單位對上級或友軍經歷管理指導之執行成效,並適時作有效之改進措施。
(二)人事幕僚職責:秉承經歷管理計畫單位之經歷管理指導,對納入經歷管理之所屬軍官、士官,執行計畫調任及調訓業務。
軍官經歷管理單位權責區分表,由國防部定之;士官經歷管理單位權責區分表,由各司令部依需要按權責自行訂定;經歷管理作業程序,由各經歷管理計畫單位,就單位特性及專長職類,自行訂定,軍官報由國防部核定實施,士官則由各經歷管理計畫單位自行核定實施。
軍官、士官經歷管理目標區分如下:
一、戰鬥及戰鬥勤務官科軍官,歷練至戰鬥部隊將級指揮官職務,並完成戰略教育;技術(一般)勤務官科軍官,歷練至將級幕僚或教育主官或主管職務,並完成戰略教育,或國內外大學校院相關系科碩士以上學位。
二、士官歷練至士官長職務,並視任職狀況需要,完成必要之專長、專業教育。
軍官之經歷管理,以實職訓練為主,使輪任各類職務,以增進其實際工作經驗,以學校訓練為輔,使接受各階層教育,俾學術與職階並進,並以考核、考績成果適時檢討,以區分通才或專業發展途徑。
初任之軍官,應依其官科分配至基層部隊、艦艇、廠、庫服務,以奠定其官科之軍事基礎,戰鬥官科者五至七年,戰鬥勤務官科者三年至五年,技術(一般)勤務官科者一年至三年,並得由經歷管理單位依需要伸縮之。
國防大學中正理工學院及國防醫學院正期畢業軍官,其分發與運用,得依軍事需要另按有關規定辦理。
各軍事院校所需之初任軍官,可在應屆畢業學生中選拔,留校服務一年為限,任期屆滿後,仍應按前二項規定辦理。
歷練通才之軍官,以指揮職為中心,使輪任指揮、幕僚或教育等不同職務,以培育各級指參人才。各級指揮職受職缺限制不足歷練時,得以高階副職歷練之。軍事與政戰軍官,得依需要交互歷練,以培育為通才軍官。
歷練專業發展之軍官,以專業職務為中心,使輪任各階層專業、幕僚、教育或專技職務,以培育各類專精人才。
各官科、職類軍官之經歷管理指導計畫,由各官科、職類經歷管理計畫單位負責策訂,以為本官科、職類軍官經歷發展之準據,其區分如下:
一、基本培育:戰鬥官科自少尉至中校,戰鬥勤務官科自少尉至少校,技術(一般)勤務官科自少尉至上尉,依下列規定培育:
(一)依官科、職類編制狀況,律定本官科、職類各階應歷練之基本指參或教育職務及發展體系,俾熟練其學術技能,並獲取工作經驗。
(二)依任職需要,律定應接受之專長教育及訓練,使其學術及職階並進。
二、通才及專業分向發展:戰鬥官科自上校至少將,戰鬥勤務官科自中校至中將,技術(一般)勤務官科自少校至中將,依下列規定培育:
(一)區分通才及專業發展,分別依編制、職類狀況,律定其應歷練之高級重點職務及發展體系,以達培育高級指參及專業技術人才之目的。
(二)依任職需要,分別律定各官科、職類人員應接受之深造教育及訓練,以恢宏其才識。
軍官個人經歷管理指導計畫,各由官科或人事權責單位負責策訂,以為軍官個人調任及調訓之準據;其原則如下:
一、軍官個人經歷管理指導,應依官科指導計畫,經歷鑑定成果,並考慮未來發展需要,適宜律定之。
二、經歷管理指導,旨在管制經歷管理進度,非有必要,避免重複派職或送訓。
三、符合重要軍職候選標準軍官,應律定長期培育指導計畫管制任職。
四、初次及申請分配軍官之經歷管理指導,由官科經歷管理計畫單位,依官科、職類經歷管理計畫適宜策訂,交被分配單位依據執行,並由人事權責單位,依其個人經歷管理及單位職缺狀況,繼續適宜策訂之。
已完成規定之學經歷而尚有多餘年資者,得依需要歷練計畫以外之職務。
計畫調任,依經歷管理指導計畫調任,嚴格管制軍官各種職務任期,適時輪調,其原則如下:
一、調任計畫由人事權責單位,依據個人經歷管理指導計畫適宜策訂之。
二、列入計畫調任之人員,應依據其考績考核及資績計算成果排定優先順序,建立候選名簿依次調任。
三、調任高階職缺,必須遴選具備任職資格,資績居先,並完成規定教育之人員。
四、編制職缺不敷調配時,應建議經歷管理計畫單位或上級人事權責單位統一調配,或暫時變更其經歷管理指導。
五、戰鬥戰備期間,停止計畫調任。
計畫調任實施方式如下:
一、定期調任:配合申請分配,或各校院畢業派職及調訓時機,由經歷管理計畫單位指導各級單位實施之。
二、不定期調任:由各人事權責單位依據軍官個人經歷管理計畫之所定,隨時檢討實施之。
計畫調訓,依經歷管理指導計畫調訓,管制所有軍官選送或報考各種校院,接受各種教育,增進其學術能力,其原則如下:
一、調訓計畫由人事權責單位依據其個人經歷管理指導計畫適宜策訂之。
二、列入計畫調訓人員,應依據其考績考核及資績鑑定成果,排定優先順序,建立調訓候選名簿,依次調訓。
三、計畫調訓必須與人事運用密切配合,並符合為用而訓、即訓即用之目的。
四、進修教育依需要保荐送訓,並依任職狀況,及個人役期長短,實施計畫調訓。
五、深造教育以普選普考為原則,並依官科、職類需要律定錄取比例。
六、留學教育應先期選拔儲訓,再行考選出國接受教育。
七、輔助教育依軍事需要計畫辦理之。
八、教育時隔必須任實職一個任期以上。
九、戰鬥戰備期間,停止調訓。
各官科、職類軍官,每年由人事權責單位實施定期經歷鑑定,以檢討計畫調任與調訓成果,作為經歷管理計畫單位策訂通才與專業發展計畫之準據,其經歷鑑定因素如下:
一、思想與品德。
二、學歷與經歷。
三、考績與考核。
四、優良與不良紀錄。
五、年齡與體格。
通才發展之軍官,經過經歷鑑定後,具有下列因素者,應循專業途徑發展:
一、學經歷發展已成定型。
二、個人志趣才能傾向專業發展。
三、已逾正常經歷管理發展年齡。
四、體格已不適經歷調任。
五、資績居後。
六、其他因素。
士官之經歷管理,旨在培育領導與熟練之專業技術人才,以在同一單位任職與經歷發展為原則,並依其所具專長與考核考績成果之運用,區分為領導與專業技術士官。
領導士官,依其所具專長分配基層單位任職,並依其役期長短與任務需要,歷練幕僚或教育職。
專業技術士官,依其所具專長分配任職,以培育各類專業技術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