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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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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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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政治教育
第 一 節 官兵教育
第 16 條
官兵政治教育教官之選派,規定如左:
一、講課教官:
(一) 軍官級:由各軍官團遴選本單位優秀軍官於「莒光日」電視教學前
,負責課前重點提示及課後補充。
(二) 士官兵級:由本單位正副主官、政戰主管及其他優秀軍官分別擔任
,以達管教合一之要求,必要時得由其上級單位遴員前往施教。
二、輔導教官:負責輔導自修、政訓活動、文康活動之實施,由各級單位
主官、副主官、政戰主管及各級領導幹部分別擔任。
第 17 條
教官之訓練,規定如左:
一、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應於每年年度開始時,策畫辦理兼任政治
教官講習,以研討年度教材施教方法,充實各項教學準備。
二、各級單位,應有計畫的輔導兼任政治教官。
三、各施教單位,應經常以座談、訪問、聽課等方式,發掘教學問題,聽
取受教者反映,予以協助改進。
第 18 條
新兵訓練階段政治教官之選派,規定如左:
一、有專設政治教官 (教練官) 之訓練單位,由各級按權責選拔任用。
二、無專設政治教官 (教練官) 之訓練單位,須遴選學識優良服務熱心之
軍政幹部兼任之。